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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火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火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永登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08日15时40分许,火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文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登县教育局路段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火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6.53mg/100ml,属醉酒。

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加重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火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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