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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火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53号

被不起诉人,女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0044,*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合阳县****小区**单元****户,经合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9月19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9月0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火**在合阳县**镇**小区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陕EVE**号红色“某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镇**公园**夜市门口处,被正在酒驾巡查的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现场查获,被查获后,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火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火珍带离至合阳县医院对其血样依法进行提取,后经陕军大法医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火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作出陕军大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1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火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火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火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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