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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濮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9198010********,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商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上海市**146弄12号303室。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兴公安分局执行。2020年9月30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濮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套路贷”犯罪后,濮某某知道现金贷行业存在“砍头息”、“714高炮”、“暴力催收”等涉嫌犯罪“套路贷”行为后,其与公司法人杨某某、濮某某等人研究决定,其公司暂停代理发展现金贷商户业务,后因市场不景气,为了给公司创收利润,濮某某等人不顾法律后果,又研究决定继续开展为支付公司代理发展“套路贷”商户业务。2019年5月31日上海**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签定代理合作协议后,濮某某对外负责与路某某联系对接,对内负责督促本公司销售员发展“套路贷”商户,同时负责“套路贷”商户的运营维护工作,在其积极参与和推动下,上海**商务有限公司为**支付有限公司代理发展了包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超好花”APP在内的21家涉嫌犯罪“套路贷”商户,帮助21家涉嫌犯罪“套路贷”商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此21家交易金额玖仟捌佰陆拾捌万陆仟壹佰捌拾柒元壹角叁分(98,686,187.13元),**公司从中获得获利叁万捌仟陆佰柒拾玖元捌角捌分(38,679.8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濮某某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濮某某不起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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