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濮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濮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栋**室。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27分,被不起诉人濮某某酒后驾驶皖EG****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北路由南向北行至东营北路桥路段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濮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濮某某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mg/100ml。

2019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濮某某主动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芮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