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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盗窃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吉林省靖宇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靖宇县**镇**村农民,现住靖宇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驾驶一辆白色别克牌轿车(车牌吉F*****),从靖宇县出发路过白山市江源区**村时,发现路边一处房屋地处偏僻,家中无人,便从后窗跳入室内,盗窃鱼竿7根、渔具线包1个、电瓶连线1套。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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