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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4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从没有任何资质的程某某(已起诉)处多次购进共计560余元的“中药伟哥”、“虫草强肾王”等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口服性保健品,在灌云县**镇**街道其经营的“**大药房”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000余元。案发后,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七十五周岁、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潘某甲退赃款人民币1440元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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