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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贷款诈骗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青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6月至10月,潘某甲用青县**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冀JX****、冀J****挂)做抵押,从定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303000元;2017年5月4日潘某甲用南皮县**汽车运输有限公的车辆(冀JX****、冀J****挂)作抵押,从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24000元;2017年5月5日潘某甲用南皮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冀JX****、冀J****挂)作抵押,从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24000元;2017年5月4日潘某甲用南皮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冀JX****、冀J****挂)作抵押,从定州农村商业很行贷款235000元。潘某甲用以上四辆牵引车和挂车贷款时,谎称贷款购车人为牛某某、张某某(两牵、两挂)、潘某甲,并让牛某某、张某某、潘某乙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实际四辆牵引车和四辆挂车均为其他人全款购买。在签订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时,潘某甲使用了伪造的青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南皮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伪造了公司法人的手章和签字。潘某甲让银行将贷款打入潘某乙个人账户,用于潘某甲及其公司使用,且潘某甲为按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2015年7月4日,潘某甲以南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北**物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潘某甲预付2辆车的首付款8万元,余款39.6万元在合同签定完半年内付清。车辆交付后,潘某甲至今未付余款。南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称公司与潘某甲没有关系,并未让潘某甲在河北**物贸有限公司购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青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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