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组**栋,现住冷水江市**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赤荣,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与被害人郭某甲系邻居,两人因潘某甲屋前的土地纠纷,一直有矛盾。2019年10月2日22时许,潘某甲用菜刀清理自家周围的杂草时,想起与郭某甲家的土地纷争,心生怨恨,遂持刀将郭某甲家种植的桂花树枝砍掉一截。后又拿着刀来到郭某甲家大门前,用脚踢郭某甲家的大门,见郭某甲家无人出来后,潘某甲准备离开。郭某甲听到几声踢门声后,拿着扫帚出来查看,并在距离潘某甲家不远的地方追上了潘某甲,两人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发生打斗。郭某甲持扫帚打了潘某甲右手小臂部位,潘某甲持刀砍伤郭某甲面部,后郭某甲的妻子潘某乙将二人劝开。郭某甲之子郭某乙向冷水江市公安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潘某甲带回该局接受调查,并于次日对潘某甲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被民警带至冷水江市公安局,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潘某甲与被害人郭某甲达成和解,赔偿郭某甲人民币3.1万元,郭某甲对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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