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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伙同廖某甲、廖某乙、潘某乙、杨某某、潘某丙、苏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平果县海城乡伏山村、百谭村、田东思林镇附近野外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受廖某甲的指使负责从指定的地点拉送赌徒到赌场。2019年9月17日凌晨4时许,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随后抓获参赌人员余某某、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22人,扣押赌资3469元。经查明,潘某甲从中获利300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1.潘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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