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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9********,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住宁乡市**派出所**社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湘AY****福特牌小型越野车沿**路由东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浓度为97mg/100ml。2019年11月25日,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宁乡**开发区**函、湖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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