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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4********,水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被不起诉潘某甲持E驾驶证酒后驾驶贵H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往榕江县城方向行驶,于16时08分,车辆行驶至黎(平)炉(山)线92公里+800米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潘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对潘某甲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之情节,并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社区矫正意见,同意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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