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8********,壮族,专科毕业,系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号**花园**号楼**阁**层**G。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龙,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驾驶号牌为琼A9****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路**别墅**号**酒吧上班,期间潘某甲喝了四瓶乐堡牌啤酒。2020年9月7日2时40分许,潘某甲下班后驾驶号牌为琼A9****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载着同事黄某某离开**酒吧去往海口市秀英区,途径海甸五西路、世纪大桥,同日2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甸昆路世纪大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当场对潘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1。2020年9月7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潘某甲的血液进行鉴定,检测出潘某甲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属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潘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驾驶证已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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