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2时1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3****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大仪镇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仪奥广场工地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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