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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5********,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盾构工程分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本市徐汇区**街**弄**号**室。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BW****的黑色大众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重庆南路进南昌路北约50米处时,遇民警设卡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后民警将潘某甲带至上海市长征医院提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mL。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及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民警设卡盘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醉酒驾车及到案经过。

3.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醉酒驾车后被民警依法检测的经过。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醉酒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mL。

5.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身份情况、有驾驶资格及所驾驶车辆的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作案事实,有坦白情节,同时鉴于其在工作单位一直表现优异,曾荣获多个上海市市级奖项,顺利完成多个大型市政轨道交通项目,目前正担任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教育挽救人才并保障重点民生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曹艳梅

2020年8月21日

附:1.相关法律条文。

2.训诫书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附:训诫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训诫书

被训诫人:潘某甲

案由:危险驾驶

潘某甲:

刚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宣读了不起诉决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开展训诫。

醉酒驾驶从2011年入刑至今已经八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你在明知酒后驾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在中心城区驾车,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本案本应移送起诉至法院,对你科以刑罚,然而,我们注意到你血液中酒精浓度不高,民警到场后配合检查,事后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所醒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同时也愿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愿意认罪认罚。鉴于你犯罪情节轻微以及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考虑到你在工作岗位一直表现优异,目前正担任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负责人,出于教育挽救人才及保障重点民生工程正常进行的考虑,我们对你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你大学毕业,受过良好的教育,系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但是你的法律意识淡漠,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刑律认识不清。法律面前无小事,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真心希望你能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真心悔过,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希望你能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走好今后的人生路,对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训诫人:曹艳梅

训诫日期: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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