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驾驶浙KN3****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松阳县****路段时,与对向潘某丙驾驶的松***号二轮电动车和罗某某驾驶的松****号二轮电动车先后发生刮撞,造成潘某丙受伤(皮外伤无生命危险)、罗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在现场搜救被害人,等待交警及救护车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0日,潘某甲与罗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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