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病故。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30日、7月15日至8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5月3日、7月1日至7月15日、9月16日至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8年6月27日被注销。2018年6月27日之后,潘某某在烟户周某某、张某某等处收购卷烟,出售给何某某、邹某某等人。其中,潘某某向何某某出售卷烟299373元;向邹某某出售卷烟236326元。
本院认为,潘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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