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7********,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霞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钟东,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郭某某(不起诉)发现其农场养的鸡被猫头鹰偷吃后,便发现了猫头鹰窝的位置。后得知其朋友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需要猫头鹰作为药引为其妻子治疗头痛疾病,于2020年5月17日抓了一只猫头鹰送给潘某某。潘某某将猫头鹰带回家准备宰杀时,遭到其儿子的劝阻,其儿子劝阻无效后便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发现潘某某已宰杀死猫头鹰。经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被宰杀的猫头鹰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由于潘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是初犯也是偶犯,决定对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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