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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住**市**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从事野生动物交易的李某某(另案处理)认识并互加微信。2019年1月7日,潘某某开车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路的李某某家中购买了一只寒鸡及其它一些野生动物,后潘某某将寒鸡带回家中宰杀自食;2019年11月15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一只寒鸡及一个野猪头,第二天李某某将寒鸡宰杀处理干净后和野猪头一起搭码市镇至连州市的班车运送到连州市西岸镇,潘某某在西岸镇二桥桥头接货后将这只寒鸡用于家中自食。经鉴定:潘某某购买的寒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价值人民币5000元/只。

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盘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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