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因不便继续饲养,通过微信,将他人赠送的一只“非洲”灰鹦鹉(脚环号S1354)以人民币49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不起诉),后赵某某自行驾车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将该只鹦鹉取走。经鉴定,上述鹦鹉符合非洲灰鹦鹉的形态学特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为自行饲养,通过微信,和住在本区**街道**路**工业园区**幢**室的郭某某(不起诉)联系,后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从郭某某处购得一只“迷你金刚”鹦鹉。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经赵某某微信联系,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门口,欲将该只鹦鹉出售给赵某某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鹦鹉符合红肩金刚鹦鹉的形态学特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价值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涉案两只鹦鹉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周某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涉案财物入库确认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账户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核查记录表、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身份信息、涉案鹦鹉照片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予以没收;华为手机2部发还被不起诉人潘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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