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7********,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路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伙同潘某丙、刘某某窜到黄平县**镇**村**路组**段,用电鱼机捕捞河鱼,半小时捕获河鱼119尾,共0.975公斤,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潘某乙、潘某甲、刘某某已投放鱼苗,增值放流。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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