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4月13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中寨村民洞口屯河段水域使用电鱼机电鱼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并缴获电鱼工具一套及非法捕捞得的野生河鱼1.04千克。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到案后,对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悔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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