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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分布《关于设置资江冷水江段禁渔区与禁渔期的通告》,并进行了宣传,该通告规定:资江浪石滩水电站大坝至下游布溪街道办事处郭家居委会与新化相邻水域为禁渔区;每年的4月1日0:00至6月30日24:00为禁渔期;常年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鱼,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等禁渔内容。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携带自己的背包式打鱼机(电)来到冷水江市资江三桥附近的码头沿河流域捕鱼,至22时30分许,潘某某用背包式打鱼机捕获约半斤白线子、虾米等鱼,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向冷水江市渔政管理站缴纳修复渔业资源费1000元,并在冷水江市广播电视台公开道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捕捞工具捕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背包式打鱼机(电)移交冷水江市渔政管理站依法处理。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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