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鹤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96********,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鹤峰县**镇**大厦**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6月6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9月6日开庭审理。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 月13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至5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0日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乘坐覃某某(另案处理)的车经过鹤峰县容美镇城南十字路口时偶遇容美镇**村人刘某某。因刘某某借覃某某的欠款尚未还清,覃某某遂要求刘某某立即偿还,刘某某表示暂无偿还能力。覃某某不依,要和刘某某找个地方谈一下。刘某某拒绝,潘某某遂强行拉刘某某上车,刘某某予以反抗,潘某某便用拳头击打刘某某头面部,后覃某某、潘某某强行将刘某某带至容美镇**酒店一楼大厅休息区向其逼债,并用言语对其威胁不还款不准离开。期间,覃某某电话将鹤峰县容美镇居民陈某某(另案处理)通知到现场,潘某某因与他人有约,看到陈某某来到现场遂先行离开。覃某某与陈某某继续向刘某某逼债不准离开,僵持期间,他人报警,容美派出所民警先后两次出警赶至现场,均强调不得因经济纠纷限制他人自由后离开。覃某某、陈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待民警第二次出警离开后将刘某某强行带至**小区一楼一店铺内,要求刘某某出具借条,并声称不打欠条不许离开。刘某某不愿意出具借条便趁覃某某算账期间逃离,陈某某紧追不舍,在**电梯口将刘某某抓住将其控制,覃某某随即赶到,二人对其进行控制致其无法挣脱。他人报警后民警于当日18时许再次出警将双方带至容美派出所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张某甲、齐某某、张某乙、覃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等笔录;5.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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