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本区**路**花园以一只八哥外加3000余元的价格从毛某某(另案处理)处换购红色折衷鹦鹉一只(价值人民币10000元)。经鉴定,涉案红色折衷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折衷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上述八哥为鸟纲雀形目椋鸟科八哥(价值人民币300元),根据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名录)规定,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昵称为“喜欢现在的喜欢”的人员(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购买绿色折衷鹦鹉一只,对方通过快车方式将该只绿色折衷鹦鹉送至本区**广场给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经鉴定,涉案绿色折衷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折衷鹦鹉(价值人民币10000元),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本区**路**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家中查获上述折衷鹦鹉二只,在毛某某家中查获上述八哥。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陈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动物价值的说明,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前科记录核查表、人口信息,鹦鹉照片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涉案鹦鹉已依法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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