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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6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住左云县**路**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应县公安局指控潘某某于2020年3、4月份期间两次派人与耿某某一起来到应县吴某某处向其出售毒品“忽悠悠”,但潘某某归案后一直未承认上述指控,耿某某的供述称出售“忽悠悠”的左云朋友“小潘”不是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也称2020年3、4月份期间耿某某没有带其他人向其出售过“忽悠悠”。

本院认为,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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