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6********,湖南道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村支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10月10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1月4日补查重报。
永州市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村里种植面积不够,不符合申报湖南省家庭农场补助资金的情况下,虚报种植粮食作物共计148亩,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取骗湖南省家庭农场补贴444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将非法所得44400元上交至道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际种植水十多亩左右水稻和135亩的果树,为了申报家庭农场补贴资金,虚报了148亩种植面积,并在相关部门验收时,谎称种植面积。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道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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