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6********,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代他人玩“梦幻西游”游戏账号时,向被害人雷某某谎称该游戏账号系其个人,欲低价出售该游戏账号装备。被害人雷某某以人民币342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购买了装备,后该装备被失主以装备被盗为由,通过向游戏平台申诉将购买的装备从被害人雷某某的游戏ID里收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将诈骗金额全部退赔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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