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利用**平台允许司机添加附加费并在乘客拒绝支付的情况下自动垫付的规则,通过虚构路桥费、高速费等附加费的方式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诈骗。经审计截至2019年7月底,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恶意刷单骗补共计163次,涉案金额14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退赔**科技有限公司赃款14000余元,另支付违约金27000余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 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另有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潘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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