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安徽**仪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晓菲,系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公司(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29332.2元,税额累计62381.6元;其中1份含真实货物交易的税款1407.27元,虚开税款60974.33元,被**公司及潘某某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60974.33元。案发后,**公司补缴税款。
2018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经天长市公安局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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