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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虚开发票)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32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嵊州**有限公司**办事处,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间,因被不起诉单位海宁市**有限公司缺少发票入账,公司经营负责人陈某某、许某某遂商量决定找他人虚开发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联系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又联系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经潘某某联系他人后,2019年7月15日,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由宁波**有限公司虚开了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被不起诉单位海宁市**有限公司,发票总金额7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总金额75万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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