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88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南京**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经营南京**公司期间,在其公司与诸暨市**公司、诸暨市**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述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张,价税合计1779322元,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未申报认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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