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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三亚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30分许,潘某某在下班后路过三亚市文明路骏园超市前停车处时,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粉色绿源牌、型号:TDT173002,电池60V20A)未拔钥匙。此时心生贪念,驾驶其的电动车到宿舍找到同事梁某某,随后潘某某载着梁某某到达骏园超市前。潘某某对梁某某慌称该辆未拔钥匙的电动车系其妻子所有,让梁某某帮忙骑走,当梁某某驾驶该辆电动车到达天山巷附近时觉得不对劲便没有继续驾驶该辆电动车,并将车弃置在天山巷天山大厦停车处。潘某某便带着梁某某去吃夜宵,在吃完夜宵后潘某某返回天山巷附近将该车盗走。2019年9月19日18时许,潘某某被民警抓获。追回被盗电动车一辆。林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价格为1972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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