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5********,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文盲,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行至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贾某某家,趁贾某某外出务农,将贾某某家灶房门锁破坏后,盗走猪肉1.5千克,麻花0.52千克,茄子0.93千克,辣椒0.53千克。当晚,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84元。现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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