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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10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3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小镇**商场盗窃了一串售价为9.8元的红葡萄。

2.2020年12月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包售价为6.8元的太平梳打饼干和一包售价为6元的瑞士卷。

3.2020年12月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盒售价为13元的猪肉。

4.2020年12月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盒售价为12元的三黄鸡。

5.2020年12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盒售价为11.8元的好丽友蛋黄派和一串售价为9.8元的红葡萄。

6.2020年12月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盒售价为13元的猪肉。

7.2020年12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盒售价为13元的猪肉。

8.2020年12月1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罐售价为9.8元的益达口香糖和一盒售价为15元的嘉顿香葱薄饼。

9.2020年12月1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两条售价分别为9.5元和7.5元的蓝色毛巾。

10.2020年12月1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盒售价为13元的猪肉和一盒售价为23元的排骨。

11.2020年12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四个糖心苹果(价值约10元)。

12.2020年12月2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盒售价为23元的排骨和一罐售价为15.8元的豆豉鲮鱼罐头。

13.2020年12月2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三双售价为9.5元的袜子。

14.2020年12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对售价为13元的精选鸡中翅和一双售价为24.8元的儿童毛毛鞋。

15.2020年12月2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包售价为11.8元的好丽友蛋黄派。

16.2020年12月2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上址盗窃了一盒售价为31.7元的猪排骨,后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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