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包工头,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潘某某驾驶棕色吉利博越(车牌号是贵C9****)越野车到达赤水市**镇**村被害人兰某某家,将被害人兰某某的两个蜂桶盗走后逃离现场。事后,潘某某把盗窃得来的两个蜂桶及里面的蜜蜂和蜂蜜扔进赤水河后离开。
2020年3月9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潘某某盗窃被害人兰某某的蜂蜜、蜜蜂和蜂桶总价格为1505.00元。
2019年6月3日,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潘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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