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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4********,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榕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5日凌晨2:00许,潘某某一个人骑电动摩托车从**镇**出租房出发来到**小区,并在光线暗的地方带上事先准备好的衬衣、帽子、手套、口罩,然后从**路口一消防管往**上爬,爬到**栋**单元**室龙某乙防盗窗户处,从防盗窗的小门进入龙某乙家实施盗窃。潘某某在龙某乙家客厅沙发女士皮包内盗得1600元现金,然后又进入龙某乙家房间,在房间的衣柜抽屉里面盗窃得一只金手镯,一对金耳环,四个金戒。盗得财物之后,潘某某还是从龙某乙家防盗窗处原路返回,回到出租屋。天亮之后,潘某某将盗得的黄金首饰拿到龙某甲经营的“**寄卖行”变卖成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榕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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