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号(**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张正伟、文怀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盗用王某某之前用于工作证明的居民身份证信息,隐瞒王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私自填写委托代理人信息将被害人王某某注册为“古城区**酒店”法人。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古城区**酒店在转让、建设工程中未支付酒店转让费、拖欠民工工资。2019年3月至7月,王某某两次接到古城区法院传票接受审理古城区慎榜花园债务纠纷一案,古城区人民法院旅游专门法庭于2019年7月对王某某开庭审理,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同时王某某收到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被该局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王某某在贷款,乘坐高铁、飞机等受到限制造成生活阻碍。被害人王某某应诉该案往返昆明至丽江4次,造成王某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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