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7年1月2日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将位于农安县**镇**村**屯西东西林带内其个人所有的林木滥伐52棵,立木蓄积39.1974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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