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诉刑不诉〔2014〕3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0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广州市人,家住广州市**区**大道**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资讯”网站系一家以投放赌博网站链接广告为主的导航网站,先后为“**”等赌博网站投放广告。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赌博网站的代理人,积极发展参赌人员从“**资讯”网站上的广告链接进入“**”等赌博网站进行网上投注赌博,并按参赌人员投注资金的定额比例(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不等)抽取渔利,同时通过与参赌人员对赌获取收益。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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