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4月份,刘某某和张某某承包海港区**镇**保障房其中的三栋楼房的泡沫保温工程,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该工程附近从事养羊,该以掉落泡沫,羊吃泡沫后造成消化不良及泡沫污染其土地为由向刘某某索要3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在潘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是否有敲诈勒索的手段,潘某某与杨某某是否有共谋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