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6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庄,夏某某与潘某某因借车一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潘某某将夏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本案系夏某某向潘某某借车发生争执,系朋友之间纠纷引发的犯罪,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潘某某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6.8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