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31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吴某某、夏某某(二人均已起诉)二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致吴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灌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属于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认定潘某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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