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镇**村**社**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0时许,潘某某因怀疑其配偶与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前往杨某某中(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与其理论,后二人发生争执,潘某某对杨某某实施了殴打,并持石头将杨某某打伤,致杨某某肩胛骨骨折。后杨某某进入厨房拿起菜刀,要求潘某某退出其家中,在争执过程中,杨某某持菜刀将潘某某的左臂砍伤,致潘某某肘部肱三头肌部分断裂。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杨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局明珠路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杨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石头2块依法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