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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14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4时许,潘某乙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老人协会,因琐事与潘某丙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期间,潘某乙击打潘某丙脸部,后双方被劝开。潘某丙觉得潘某乙兄弟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拉偏架,在老人协会外指责并欲殴打潘某甲,被潘某甲躲开,潘某甲用拳头击打潘某丙左侧胸部一拳。经鉴定,潘某丙的鼻骨双侧骨折、左侧第5-7肋骨骨折,伤势均达轻伤二级程度;潘某乙的伤势已达轻微伤程度。

经调解,潘某乙、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赔偿潘某丙人民币11.8万元,并获得了潘某丙的谅解。

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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