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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5********,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三穗县**镇**村**组凉亭歇凉时,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过程中潘某某将杨某某打伤。2020年8月14日经三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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