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公安民警将明知是同案人冯某某、区某某(均另案处理)偷来的家鸡、马冈种鹅而予以收购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抓获,扣押其涉案家鸡10只、马冈种鹅10只。经鉴定,上述涉案家鸡10只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412元、马冈种鹅10只(1只死亡)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000元。案发后,已将上述家鸡、马冈种鹅发还给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涉案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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