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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9********,侗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现住贵阳市**区**镇**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0月22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潘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其他,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自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贵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黎平县**镇***装修工程项目合同书,由贵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黎平县**镇***的装修工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为贵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获得该项目后,潘某某雇请柏某某为黎平县**项目**,负责该项目的监管和招聘其他装修工人,招聘的工人工资由潘某某的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共有欧某某、吴某某等12名劳动者在黎平县**镇***从事室内外装修、木工、小工等工作,2018年1月之后潘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欧某某、吴某某等12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0488元,且经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后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至黎平县公安局,黎平县公安局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对该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9月黎平县公安局依法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8年10月22日,潘某某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三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后潘某某紧急凑足资金全额支付了欧某某、吴某某等12名劳动者的工资。

本院认为,潘某某拖欠劳动者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经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了被拖欠工资劳动者的谅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潘某某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以及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对潘某某从轻处理更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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