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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强制猥亵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7********,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天津市**发电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园**号,住天津市**发电有限公司**宿舍**室。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天竺,天津赞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借用针线进入天津市**发电有限公司**公寓**室被害人赵某某宿舍。当赵某某为其寻找针线时,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一时冲动,从身后抱住被害人赵某某并将其压倒在床上亲吻脸部,遭到被害人赵某某强烈反抗而逃离现场。随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找到赵某某当面道歉,在得知赵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3万元人民币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且已对被害人赔偿安抚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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