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良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9********,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发地在南宁市良庆区,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覃某甲(已起诉)从广西杰米科技网络公司购买了一款名为“桂系三公”的网络赌博游戏,之后其叫妻子邓某某(已起诉)及朋友覃某乙(已起诉)共同参与经营,并叫黄某某(不起诉)帮其转发游戏链接拉人参与赌博,覃某乙又叫潘某某帮转发游戏链接拉人参与赌博。覃某甲通过操纵游戏后台掌握赌博的输赢,进而抽取赌客充值的赌资进行获利,覃某甲与邓某某共获利人民币五万元,覃某乙共获利人民币两万元,黄某某共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潘某某共获利人民币一千余元。
本院认为,潘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