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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街**号,住****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雄颖,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3日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在****街**号二楼位置开设麻将室,提供场所及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纠集他人以10元、20元,奖8个码的方式在该麻将室进行打麻将赌博,其中由潘某乙、梁某某(二人另案处理)负责对该麻将室进行管理并负责抽水盈利。在潘某甲经营该麻将室期间,有赌博人员卓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严某某、潘某丙、易某某、颜某某、尹某某等人到该麻将室进行赌博,潘某甲经营该麻将室期间每个月抽水获利约3000元,经营期间共获利约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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